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23****1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3832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3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深蓝村银)流借字(2018)年第091011001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8年12月11日解除,已发放的未到期借款于该日全部提前到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6,478,334.2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26,732.33元,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29,771.54元,复利为人民币1,380.37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按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为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84,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59,63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第三和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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