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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3****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3832号
    案号 (2019)粤03执3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深蓝村银)流借字(2018)年第091011001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8年12月11日解除,已发放的未到期借款于该日全部提前到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6,478,334.2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26,732.33元,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29,771.54元,复利为人民币1,380.37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按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为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84,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59,63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六、第二、第三和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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