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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3****133X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251号
    案号 (2019)粤03执1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99,4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6日(含)至2018年9月28日(不含)期间利息人民币1,082,761.64元(以债券本金人民币299,4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进行计算)。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00,482,76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含)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全部债券回售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41,481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及(四)项裁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43,48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2,043,48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共同支付人民币2,043,489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4,63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1,841.50元及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2,794.90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共同支付人民币1,841.50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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