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005****776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4民初3423号 |
| 案号 | (2020)冀0684执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会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龙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至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刘静丽、刘敬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刘会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龙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至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刘静丽、刘敬学、王小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刘静丽、刘敬学共同承担,被告王小白对其中2340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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