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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05****7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84民初3423号
    案号 (2020)冀0684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会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龙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至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刘静丽、刘敬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刘会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龙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至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刘静丽、刘敬学、王小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王欢、刘静丽、刘敬学共同承担,被告王小白对其中2340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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