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005****776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6民初3121号 |
| 案号 | (2019)冀0606执3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秀茹与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杨秀茹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秀茹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刘会同、徐红艳、刘静丽、毕孟瑜、刘敬学、吴珍、王欢、李蕊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杨秀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刘会同、徐红艳、刘静丽、毕孟瑜、刘敬学、吴珍、王欢、李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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