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迪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00MA****Y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23779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189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99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99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汕头市迪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刘卫洪退还1777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7787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三、上诉人李辉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上诉人汕头市迪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刘卫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27649元(其中受理费226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刘卫洪负担1134元(其中受理费929元、保全费205元),上诉人汕头市迪通投资有限公司、李辉强共同负担26515元(其中受理费21720元、保全费4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9元,由被上诉人刘卫洪负担929元,上诉人汕头市迪通投资有限公司、李辉强共同负担217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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