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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程国际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7****845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02民初1528号
    案号 (2021)辽0202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锦程国际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56元;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锦程国际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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