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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环罚字〔2018〕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没有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3
    决定机关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