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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大美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30****7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2民初781号
    案号 (2021)皖1022执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大美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凯盛石英材料(黄山)有限公司货款63003.3元及利息损失(以63003.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凯盛石英材料(黄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6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96元,由被告湖北大美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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