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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0079****7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云28执恢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2022344150127410000032);二、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6年6月3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四、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景洪市勐泐大道18号的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景国用(2011)第2668号,使用面积为620.66平方米;景国用(2011)第2669号,使用面积为415.6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093487号, 建筑面积为2359.94平方米;景房权证景字第00125815号,建筑面积1580.52平方米]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屋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大卖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尹凌云对本案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大卖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189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天城屋业有限公司、尹凌云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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