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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278****2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94号
    案号 (2020)皖1102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六三、钱满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陶六三、钱满霞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六三、钱满霞追偿。如果被告陶六三、钱满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90元,由原告由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58元,被告陶六三、钱满霞负担511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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