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成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561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21号 |
案号 | (2016)皖0803执6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兴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90609.58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 二、胡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兴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8384元; 三、胡法明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对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郭港社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号:池土他项2013第0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超出抵押顺位在先的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丁小红的担保债权(抵押登记号:池土他项2013第066号)的部分优先受偿; 四、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香梅、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王维东、宋满娥、陶成德、刘大姐、丁小红、苏萍、石张生、宋安定对胡法明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香梅、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王维东、宋满娥、陶成德、刘大姐、丁小红、苏萍、石张生、宋安定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胡法明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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