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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丰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臧振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500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88号
    案号 (2016)冀1102执恢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丰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姜红俊借款本金27075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姜红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丰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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