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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0377****0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3496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1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魏香花2018年8月工资4276.7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魏香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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