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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6****95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4203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供热费本金43,811.7元及其违约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计6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1991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995.5元,由被告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项费用的承担已在前款中予以载明); 三、若被告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款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沈阳市九豪管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违约损失43,811.7元;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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