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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55****98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皖1525民初492号
    案号 (2022)皖1525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9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中明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二、被告杨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中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0元,减半收取计7340元,由被告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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