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8****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民终字第00509号 |
案号 | (2020)苏0302执恢2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32号第一项:徐州龙太钢铁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爱梅借款600万元。二、维持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32号第二项:徐州龙太钢铁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爱梅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变更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32号第三项为:杨裕建、杨春木、徐州七彩林木业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对前两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李爱梅对刘红、陆建林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一审案件受理费67600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77600元,由徐州龙太钢铁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裕建、杨春木、徐州七彩林木业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诉人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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