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2266****12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2民初2330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6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由被告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衡南县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南国用(2011)第A0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237.7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2、解除原告衡南县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张备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由被告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备连带返还给原告衡南县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受让的南国用(2012)第A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垫付、代为偿还债务及支出的全部费用及款项784.158万元,并赔偿给原告衡南县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1.738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4、驳回原告衡南县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00元,由被告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54479元,由原告衡南县胜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6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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