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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79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221号
    案号 (2016)鲁01执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分五次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强制赎回价款10000万元。即2016年6月21日前支付500万元;2016年9月21日前支付1500万元;2016年12月21日前支付2500万元;2017年3月21日前支付2500万元;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3000万元。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条约定的未偿还的强制赎回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计收,并随上述还款一并支付。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律师费损失20万元,于2016年6月21日前支付; 二、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违约金11064182.66元; 三、如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有权要求其立即偿还本次诉讼各方共同确认的强制赎回价款105590684.94元及违约金15810104.67元(违约金计至2016年4月18日,嗣后至强制赎回价款实际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本项约定的未支付的强制赎回价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6.55的标准计付); 四、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孙宪华对本协议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被告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9000万元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本协议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五条“华兴”牌HBX1500X16X6型波浪腹板H型钢自动生产线设备在本协议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孙宪华负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山东华兴钢构有限公司、山东华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孙宪华于2016年6月21日前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八、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章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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