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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766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06号
    案号 (2020)粤03执恢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南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1,500,000元及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本金130,000,000元从2014年9月28日即贷款发放日至2015年8月2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人民币31,500,000元从2014年12月17日贷款发放日至2015年8月2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本金人民币28,500,000元从2014年12月19日贷款发放日至2015年8月2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本金人民币41,500,000元从2014年12月19日贷款发放日至2015年8月2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王国平、王宇盛、吴君颖、林炳亮、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40,000,000元应收账款回款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水东开发区东十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茂港国用(2010)第038、012、030号)有权折价拍卖、变卖处置并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和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平、王宇盛、吴君颖、林炳亮、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433.1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平、王宇盛、吴君颖、林炳亮、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王宇盛、吴君颖、林炳亮、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王国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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