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82MA****W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24民初4838号 |
案号 | (2020)川0124执6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柯贤鋆、余驰支付未付奖金及利息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350000元;二、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柯贤鋆、余驰支付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381610元;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柯贤鋆、余驰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350000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陈耀春、魏礼、叶云富对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陈耀春、魏礼、叶云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柯贤鋆、余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耀春、魏礼、叶云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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