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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7]158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日,浙江华津依科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钾,未如实记录其使用的硝酸钾的数量和流向,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华津依科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未如实记录其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华津依科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1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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