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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和县秀娟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41222MA****4M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2民初3380号
    案号 (2021)皖1222执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借款人民币本金86011.68元,罚息8109.09元,复利0.58元,合计94121.3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以后利息另计);二、被告李秀娟及太和县秀娟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秀娟及太和县秀娟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子才追偿;三、驳回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徐子才、李秀娟及太和县秀娟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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