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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栏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0095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3民终121号
    案号 (2017)京0105执8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代理费三千七百一十二万元; 二、被告云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利息(以六百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算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六百二十八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二千四百八十四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唐雁斌、龚晓跃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屋所有权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09127162、709127163号、房屋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88号中隆国际御玺小区3栋B1401的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应付金额中三百万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被告唐雁斌、龚晓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海航云端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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