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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0783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01528号
    案号 (2018)沪0113执恢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借款本金9,947,039元;   二、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利率、罚息利率计付);   三、被告郑马平、林云芳对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额2,1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可以与被告郑马平、郑新祝、林云芳、周忠梅协商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登记证明号为“杨201210016296”、“杨201210016297”、“杨201210016298”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640万元限度内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优先受偿;   五、如果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可以与被告郑马平、林云芳协商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登记证明号为“青201219020639”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550万元限度内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优先受偿;   六、被告郑马平、林云芳、郑新祝、周忠梅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7,029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郑新建材有限公司、郑马平、林云芳、郑新祝、周忠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账号:033319-0503010118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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