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73****1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2855号 |
案号 | (2018)鄂0302执恢5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19-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刘群群尚欠原告刘君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刘群群偿还本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被告刘群群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上述利息均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上述还款,被告刘群群、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如约履行,原告刘君义有权依照本案全部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8920元,由被告刘群群、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审查确认,已将协议附卷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协议上签字。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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