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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渊)行罚决字[2021]008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阿阿********、艾********、凯********三人到欧歌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欧歌娱乐有限公司未将阿阿********、艾********、凯********三人的身份信息及时报送给公安机关,也未告知阿阿********、艾********、凯********三人向公安机关报送身份信息。欧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龙渊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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