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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0〕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龙泉市东大桥东面瓯江壹号码头1号楼301、401室的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帐号19820101040017505502001)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缴款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决定机关 龙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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