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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967****65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329执1105号
    案号 (2019)豫0329执恢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书强支付生猪款468553.26元。 二、被告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书强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款项,被告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2082元,由被告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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