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税一稽罚〔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05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封亚平,经营范围原为:产销: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脑连接器、电脑周边配件及模具,后于2017年4月25日变更为:研发、产销、加工: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脑连接器、电脑周边配件及模具、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经营地址原为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莲峰路竹山街三巷七号,后于2017年4月25日变更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双龙路太联巷1号B栋301号,2013年8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惠州市莱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开票日期是2017年6月9日,发票代码为4400164130、发票号码为01156702-01156705,货物名称为ABS原料,金额合计399,688.88元,税额合计67,947.12元,价税合计467,636.00元。惠州市莱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公司的转账之后,通过张贺萍的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到你公司经理封为的个人账户当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4月2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7)证实,上述4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你公司于2017年6月、7月、8月持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67,947.12元。你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分别在所属期于2017年6月、7月、8月对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缴纳相应滞纳金,未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一般纳税人资格;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67)、《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3.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封亚平承认你公司在未与惠州市莱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了由惠州市莱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164130、发票号码为01156702-011567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国家税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需要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立案检查期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为21,683.1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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