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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8119****111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终22638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6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4631863】。一、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建盈钢结构脚手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87034.79元及利息(以1887034.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建盈钢结构脚手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06元,由原告深圳建盈钢结构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16392元,由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160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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