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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8119****11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民再334号、(2015)深宝法松民重字第6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8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波工程款2209645元及利息(以22096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格第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金波工程质量保证金41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36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6元,由原告黄金波负担4186元,被告普宁总公司、普宁分公司负担22640元,被告格第公司负担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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