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54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12民初2623号 |
案号 | (2019)赣0112执1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的利息325978.78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0045%加收50%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按年利率9.0045%上浮50%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对被告雷方权持有的江西千家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49%的股权(权利证书编号:洪新工商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306611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金、相应利息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市鸿瑞制衣有限公司、雷方权、毛美兰、朱静霜、何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159元,由被告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鸿瑞制衣有限公司、雷方权、毛美兰、朱静霜、何杰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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