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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802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初字第1504号
    案号 (2018)闽0722执恢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智伟、吕灼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小龙借款1974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冯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97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廖小龙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冯智伟、吕灼珍、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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