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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802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783民初3170号
    案号 (2017)闽0783执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家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1000元。二、被告冯智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5965元,减半收取为2983元,由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智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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