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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70066****9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783民初3244号
    案号 (2017)闽0783执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0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小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8650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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