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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802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瓯民初字第549号
    案号 (2015)瓯执字第01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日期 2016-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松溪县公安局130箱牛肋排的损失计1930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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