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智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802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榕民初字第1300号 |
案号 | (2015)瓯执字第007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日期 | 2015-06-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433092.33元,并按月利率0.8%的计算标准支付资金占用之利息(以527836.42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2月7日开始计付;以1905255.9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4月16日开始计付。均复制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33092.33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标准,从2014年5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四、驳回原告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22元,由原告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58元,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青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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