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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3MA****N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616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肥市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肥欧圣达照明有限公司货款22,8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22,81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栗宗琳对合肥市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5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合肥市金禾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栗宗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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