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税稽罚〔202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康雄伟,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销售:五金配件及自动化设备,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官桥滘社区塘城大道6巷1号,于2013年6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于2015年5月取得广西固钢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0496784-00496791,发票金额797333.36元,税额135546.64元,价税合计932880元,货物名称为钢材。上述货款通过你公司、谢长安、吉将波、张天亮、张达光及广西固钢钢铁有限公司等账户进行资金回流。根据原广西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8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于2015年5月、6月持上述8份发票抵扣进项税款135546.64元,相应的成本797333.36元已在2015年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抵扣证明,证明你公司已持上述8份发票抵扣进项税款135546.64元; (三)询问(调查)笔录、你公司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8份发票的过程及账务处理; (四)银行流水账单,证明你公司取得广西固钢钢铁有限公司8份发票的资金回流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35546.64元、企业所得税219084.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88.2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82059.6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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