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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安监管罚〔2016〕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4·12”事故负有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对“4·12”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局于2016年6月8日对“4·12”中毒和窒息事故责任单位(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4月12日,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在位于海宁市境内的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糖铬浆车间安装19号反应釜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死者:项某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3307XXXXXX,浙江省XXX人;伤者:王某,男,26岁,身份证号码:3307XXXXXX,浙江省XXX人(2016年5月22日死亡)。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19号反应釜更换、安装项目发包给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但对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本局认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10月27日向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安监管罚告〔2016〕27号)和《听证告知书》(海安监管听告〔2016〕27号),告知了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31
    决定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