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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178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2169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恢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7059.3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92213.75元; 二、被告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工程款3589578.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2964.3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756元,由原告石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20524元,被告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93元,被告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锦绣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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