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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4****6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3485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飞、郭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借款本金628250.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8年7月5日前的利息为42517.11元,罚息为11411.8元,复利为2851.35元,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飞、郭红梅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飞、郭红梅、石家庄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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