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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春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052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4民初846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日期 2018-03-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502.6元,由二被告分十期共同清偿,第一期至第九期从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每月1日前各支付原告4650元,余款4652.6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 二、被告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应将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汇入原告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开设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的账户(账号:1408010709008003748,户名: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若二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到期,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2000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原告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王春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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