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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春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052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翔民初字第2517号
    案号 (2015)翔执字第00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1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厦门稻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5000元,款分十一期支付,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分九次每月各偿还人民币20000元,付款日期为每月16日前;余款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10月16日前付清。二、被告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厦门稻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三、若被告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原告款项,则原告有权一次性就被告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元,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双减半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6元,保全费人民币1838元,被告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同意负担,款限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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