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涡阳正龙健康饮品产业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2134****809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1民初995号 |
| 案号 | (2020)皖1621执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涡阳正龙健康饮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增加合同外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鉴定费2436238.1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42元,由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2元,被告涡阳正龙健康饮品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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