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工商处字[2016]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4 |
决定机关 |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福根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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