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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安监管罚(2017)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航国际金属科技(宁波)有限公司“10?18”一般起重伤害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中航国际金属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10.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中航国际金属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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