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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苏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8669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玄商初字第01250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0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5
    发布日期 2014-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索林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3年7月20日利息、罚息为1066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及律师费49600元。 二、被告江苏苏晨担保有限公司、戴永军对被告南京索林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97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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