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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78****18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4146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2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左克和给付劳务工资款601302元及利息(以6013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8三、驳回原告左克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3元,由被告曹恒龙负担9263元(该项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左克和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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