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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630****77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4898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7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君应共同返还原告沈连根装修工程价款9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39829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沈连根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沈连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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