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630****77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4898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78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君应共同返还原告沈连根装修工程价款9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39829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沈连根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京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沈连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